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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通知

时间: 2020-03-26 20:54:25
来源 厦门市工信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3〕23号,见附件1)、《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经能〔2014〕234号,见附件2)和《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见附件3)以及《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厦经信环资〔2018〕326号,见附件4)要求,现就申报2020年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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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市工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一年以上。


  (二)项目起止时间


  项目应于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开工,2019年12月31日(含)以前竣工。开工日期以企业申报所提交发票中最早开立的发票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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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适用政策说明


  按照厦经信环资〔2018〕326号文规定,项目开工时间以2018年6月15日为界区分老项目和新项目,即:


  (一)老项目。2018年6月15日(不含)以前开工的项目为老项目,适用厦财企〔2013〕23号文和厦经能〔2014〕234号文的政策规定。


  (二)新项目。2018年6月15日(含)以后开工的项目为新项目,适用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文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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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范围和扶持标准


  (一)老项目扶持范围和扶持标准


  1. 节约能源领域项目


  主要包括重点节能工程。按照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35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补助。


  除已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外,考虑资金预算规模,其余项目均按照投资额10%以内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节约能源领域老项目的扶持范围和扶持标准详见厦财企〔2013〕23号文第二章第五条。


  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该类项目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以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工业项目和非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分别达到200吨标准煤(含)和100吨标准煤(含)以上。同一节能服务公司单次申报项目年总节能量达到该条件即可。


  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扶持范围和扶持标准详见厦经能〔2014〕234号文。


  3. 循环经济领域项目


  主要包括:重大循环经济项目、循环经济产业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除已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外,考虑资金预算规模,其余项目均按照项目投资额10%以内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


  循环经济领域老项目的扶持范围和扶持标准详见厦财企〔2013〕23号文第二章第六条。


  (二)新项目扶持范围和扶持标准


  1. 节约能源领域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实施。对实现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选择按上述节能量标准或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3)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节约能源领域新项目的扶持范围及其扶持标准详见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文第五条。


  2. 循环经济领域项目。主要包括:


  (1)循环经济示范试点。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已享受下一级示范试点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资金数额。


  (2)循环经济工程、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3)绿色制造项目


  鉴于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文第六条第(五)款关于“绿色制造项目奖励”的表述存在一定歧义,经研究,决定对该条款作如下解释:


  (1)绿色制造包含的类型有: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所含类型名称随国家和省文件调整而调整)


  (2)自2018年6月15日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文印发以来获列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针对绿色制造的每一个不同类型,根据就高不重复原则,分别按国家、省、市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享受下一级绿色制造项目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金额。(同一企业跨绿色制造不同类型的,不视为重复。)


  (3)鼓励企业分别选出多种产品申报绿色设计产品,但对于同一企业有多种不同产品(型号)获列国家、省、市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均视为该企业获绿色设计产品这个类别,应针对企业而不针对产品(型号)按照上一条款确定的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先后有多种产品获列绿色设计产品的,视为重复。)


  2018年和2019年市级循环节能专项资金未按上述解释对不同类别的绿色制造项目给予奖励的,从2020年专项资金中拨款,兑现奖励。


  循环经济领域新项目的扶持范围和扶持标准详见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文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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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材料


  (一)兑现性奖励项目


  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文规定给予支持的部分项目属于兑现性奖励资金项目,企业仅需提交相关证书或无需提交申报材料。主要是:


  1.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提交《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需要在网上申报平台注册并填写“基本信息”。)


  2. 循环经济示范试点项目和绿色制造项目。企业无需提交申报材料(仅需在网上申报平台注册并填写“基本信息”),由市工信局根据政府部门的文件给予拨付奖励资金。


  (二)其他申报项目


  除上述兑现性奖励项目以外,企业应提交:


  1. 封面和目录;


  2. 项目申请表(按申报项目类别在线填报后导出并加盖公章,样式见附件5);


  3. 技术资料和投资资料,包含:项目建设已投入的资金凭证(如发票、银行付款凭证)、技改现场照片;


  4.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应提交合同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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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流程和申报时间


  (一)申报流程


  1. 网上申报


  (1)登陆“i厦门统一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ixm.gov.cn);


  (2)注册法人帐号并登陆;


  (3)先后点击:“i工信-资金类项目申报-立即访问-登陆法人账号-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4)针对拟报送项目类型,选择“节约能源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和“兑现性奖励项目”其一进行报送;


  (5)兑现性奖励项目填写“基本信息”(其中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还须在线上传认证证书作为佐证材料),其余项目填写《项目申请表》,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佐证材料;


  (6)填报完成,点击“提交”上报。


  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点击页面右上角“帮助”,下载“厦门市工信局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2. 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系统将在5个工作日内显示预审结果。待系统提示预审通过并提醒“送交纸质件”后,企业方可提交纸质件。纸质材料应与上传的电子版一致。


  (二)申报时间


  1. 兑现性奖励项目(不含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计划于6月开放网上注册和信息填报,我局届时将逐一通知各家单位申报。


  2. 兑现性奖励项目中,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周五),送交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19日(周五)。


  3. 其余项目的申报时间如下:


  (1)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20年5月8日(周五)


  (2)送交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20年5月18日(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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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项


  (一)企业申报项目注意事项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个项目(同一企业内有多个项目的,只要是相同类别项目,可合并申报;兑现性奖励项目不属“只能申报1个项目”的限制范围)。已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得将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各类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不得将已申报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更名、包装、合并或拆分或再次申报;不得将任何已申报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全部或部分并入其他项目申报。


  (二)项目审核方式


  通过初审的项目,市工信局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开展内部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公示后给予资金支持。


  (三)厦财企〔2013〕23号文、厦经能〔2014〕234号文和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文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其余事项执行厦财企〔2013〕23号文、厦经能〔2014〕234号文和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文的规定。


  (四)请市节能办、循环办成员单位、各区(火炬)工信部门认真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


  (五)联系方式


  1. 地址: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楼市工信局节能处


  2. 联系电话和办公室


  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604室):2896797、2896593


  循环经济项目(616室):2896801


  3. 电子邮箱:xmgxjjnc@163.com


  附件:


  1.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3〕23号)

  2.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经能〔2014〕234号)

  3.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

  4.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厦经信环资〔2018〕326号)

  5. 2020年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18日


(附件下载可移至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址:http://gxj.xm.gov.cn/zwgk/jnyzyly/202003/t20200318_24329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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